蕉 嶺 縣 公 安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蕉公(交)行罰決字[2023]00014號
違法行為人丘某明,,男,,19XX年11月3日生,身份證號碼44142719XX1103133X,,漢族,,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人,,戶籍地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文福鎮(zhèn),現(xiàn)住址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蕉城鎮(zhèn),。
現(xiàn)查明2023年2月22日20時26分左右,,丘某明飲酒后駕駛粵M9V7XX號牌小型轎車途經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蕉城鎮(zhèn)桃源東路艾壩路段時,被蕉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執(zhí)勤民警對丘某明進行了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29mg/100mL,。經查,丘某明曾于2017年6月1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龍巖高速公路支隊三大隊行政處罰,,丘某明的行為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以上事實有違法人員丘某明的陳述和申辯,、物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結果等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違法人員丘某明處以行政拘留三日,。
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嶺縣拘留所執(zhí)行,,執(zhí)行時間為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2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蕉嶺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 / 清單共 / 份
蕉嶺縣公安局
2023年5月19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zhí)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